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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息审核针对医药行业短信发送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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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中心
颁布日期:2006年8月1日
近期我们对信息审核和监控,对广告短信和医院、医疗、药品短信审核的比较严格。这主要是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新的管理办法和国家广电总局的一些行政命令有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于7月19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工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明确医疗资讯服务节目的“四个不得”。短信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通讯媒介的身份,其实也被这些约束。
这次受行政管理的影响主要是医院、医疗器械销售、美容、制药厂这些行业的企业。下面我们主要将和以上相关的信息审核调整简单的和大家进行说明:
一, 客户在发送短信时,确保短信是给自己的顾客、客户、会员、有意向客户发送的,不允许号码段发送。
二, 在短信内容里,禁止出现“保证治愈内容、夸大诊疗效果、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做证明,误导患者、夸大产品功能。特别是一些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以消费者使用产品前后形象做对比,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使用效果”。这些内容
三,对于短信内容中涉及的医院、医疗项目、药品等,需要有医院或者药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传真,医疗器械的检验合格证明,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
请各合作伙伴告知此类客户,发送短信时提前做好准备,及时提供相关的检验文件,确保短信的顺利通过。此外信息审核的调整主要是和国家行政管理相关,请各合作伙伴耐心和用户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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